新东方败诉,中国法院的裁决维护了对GMAT的智慧产权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9 11:38: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佛吉尼亚州MCLEAN , 1月5日/美通社-亚洲网/ -- 在2004年12月27日公布的一项开创先例的决定中,北京高级法院(中国北京级别最高的法院)在商管研究生录取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uncil(R)] 诉北京新东方学校(BNOS)侵犯该委员会版权一案中作出了有利于该委员会的判决。这个案子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後首批智慧产权诉讼之一,作为中国将在何种程度上保护智慧产权的一个尺规而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商管研究生录取委员会的总裁兼行政总裁 David A. Wilson说:“我们对这次裁决感到高兴,对北京高级法院执行中国和国际社会的智慧产权法律、保障本委员会的权利得到保护表示赞赏。”该委员会是商管研究生入学考试(GMAT)的拥有者。GMAT是唯一专门为商管学院研究生入学而设计的考试。个商学院都使用GMAT考试分数来预测在商学院课程中的学业成功程度。

北京高级法院的最後裁决不仅根据中国的法律承认了该委员会的版权,还帮助保护GMAT和其他标准化考试的完整性,阻止世界各地未经允许使用拥有版权的材料的行为。该法院明确承认,根据中的版权法和《伯尔尼公约》,GMAT考试和GMAT考题是受到保护的,并判决对方因侵犯该委员会权利而给予精神赔偿和其他赔偿。法院判决后,该委员会将继续在世界各地大力保护自己的智慧产权。

Wilson说:“这次判决不仅是本委员会及另一原告教育考试服务处(ETS)的胜利,也是所有在中国做生意的人的胜利。全球企业都依靠国际公认的保护享有版权的材料的标准。”

在终审判决中,BNOS被责令向原告支付大约774,000美元并销毁它的侵权教学材料。BNOS还被责令在中国的《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

商管研究生录取委员会是一个非牟利教育协会,由世界各地致力于推行商管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商学院组成。

欲查询GMAC详情,请浏览以下网址:http://www.gmac.com

和与 Bob Ludwig联络,电邮是[email protected] ,电话是1-703-245-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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