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0 11:34: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词源、特征、本质和分类,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发展的趋势,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宪法作用、宪法渊源的含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的含义与特征,宪法结构、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宪法规范、宪法关系的含义。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的作用,宪法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熟悉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理,能够结合《宪法》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法

  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 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正) 宪法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作用 限制和规范作用 指引和协调作用 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第七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 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国体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与特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文化制度的含义。

  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熟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基本原理,能够结合《宪法》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及其完善,选举权的原则,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保障,我国行政区划的法律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熟悉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的含义,国籍的含义及其取得方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和特征,公民权的含义,人权的含义与特征,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权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特定人的权利、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的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能够结合《宪法》等法律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2004年修宪载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机构的含义、特征和分类,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划分,不同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法律制度,能够结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含义与特征,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的含义与特征,制宪权、制宪主体、制宪机关的含义,宪法修改的含义与特征,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的含义与特征,宪法解释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自身条件,制宪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实施的原则、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能够运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 民主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制宪权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 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节 宪法的实施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 法律保障 制度保障 依靠人民群众)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l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l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l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 1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l982年l2月10 1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l986年12月2日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目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 日起施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2001年l2月l4日国务院令第337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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