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违纪行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0 11:17: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主要的违纪现象为:替考、交换试卷、传递纸条、损毁试卷、夹带、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交换答题卡、抄袭他人试卷答案等。
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违法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的;考试未开始而提前答题的;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坐错座位答题的”等行为予以“警告”处理;
二、因有上条所列行为并经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予以“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处理
三、对“进行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夹带、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交换试卷、答题卡的;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在试卷(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等行为予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处理
四、对“在卷面做提示标记的;同一试卷卷面笔迹前后不一致的”等行为予以“当年成绩无效”处理
五、对“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等行为予以“取消当年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