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0 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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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标的 D.内容
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所有权消灭方式的是:( )
A.所有权主体消灭
B.社会组织的终止
C.自然人被判刑
D.被国家依法收缴
2.[答案]C
[解析]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被国家依法收缴。
3.2000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气灶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公民甲在4月21日找煤气灶厂家要求索赔,遭到拒绝。公民甲若要提起诉讼,应在( )。
A.2001年4月10日之前
B.2001年4月21日之前
C.2002年4月20日之前
D.2002年4月10日之前
3.[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特别诉讼时效。按《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甲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所以C、D项均不对;本案诉讼时效本应为2001年4月10日之前,但因公民甲在4月21日找厂家索赔遭拒绝,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自2001年4月21日重新计算。
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A.5 B.10 C.15 D.20
4.[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内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5.[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 )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协调
B.参与
C.组织
D.管理
1.[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几个大部分,其中包括:( )。
A.经济组织法
B.经济管理法
C.经济活动法
D.经济诉讼与仲裁
2.[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察经济法的体系。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而经济诉讼与仲裁作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不宜放入经济法部门之中。
3.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主体是( )。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经济组织 D.自然人
3.[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察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包括: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经济活动的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1)各类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5)公民个人。
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
A.经济权利 B.经济义务
C.经济管理关系 D.经济协作关系
4.[答案]A、B
[解析]本题考察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经济行为 B.企业法人
C.有价证券 D.营利性经济组织
5.[答案]A、C
[解析]本题考察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质性财产;(2)非物质性财产;(3)经济行为。
6.代理是由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正常情况下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B.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6.[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7.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下列( )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D.技术合同争议
7.[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只适用于特定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再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8.2000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期限1年。如A企业在2001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偿还借款,则以下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
A.2001年6月1日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
B.2001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
C.2001年5月16日A企业同意偿还借款
D.2001年6月5日发生强烈地震
8.[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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