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民商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2 08:5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1、 课程性质
《民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专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是一门建立在民法、商法学、律师实务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应用学科。它主要涉及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公司法、票据法及保险法等方面内容。该课程既具有科学的理论性、又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民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任务是:使自考应考者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民商法原理,特别是在掌握民商法理论的基础上,能够结合法律法规,较准确地分析各种民商法案例,从而培养考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够较好地从事司法及律师实务工作。
2、 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考生:
(1)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理论、科学体系和主要内容,同时要求考生掌握民商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考前6个月颁布的法律法规)。
(2)能对一般案例结合民商法基本原理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具备从事司法及律师工作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以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编:导论。需要掌握和领会民法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二编:民法总论。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有: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制度,个人
合伙,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法上物的概念及特征、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划分及划分的法律意义,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第三编:物权法。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有: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法定的含义,物权效力,所有权制度,占有制度,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法。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有:债的概念,债的发生依据,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债的履行、移转与终止,保证的概念和分类,定金制度,合同的概念,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后果,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第五编:知识产权法。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有:著作权制度、专利权制度及商标权制度。
第六编:继承法和人身权法。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是:继承权的概念、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法定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遗赠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人身权制度。
第七编:公司法。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一般理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债务。
第八编:票据法。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是:票据当事人,票据行为,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制度。
第九编:海商法。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是:船舶制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第十编:保险法。需要掌握和领会的主要内容是: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原理、保险合同的基本制度,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保险业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