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法(一)-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4: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法基本理论(一)

项目
内 容 提 要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 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 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 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
未成年人犯罪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3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 适用条件在于:
(1)起因条件必须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利;
(3)“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而不包括轻伤害。4注意“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明确如何对“防卫过当”进行定性与 处罚: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适用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如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紧急避险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5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 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 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 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 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3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 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4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5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 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 ”,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2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所谓的消 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3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 ,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 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
4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也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 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对于造成损害结果 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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