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与考核-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5: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阶段--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等,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五阶段--考核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

  录用考核的内容是依据职位要求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而制定的,以笔试、面试等考试环节无法考察的项目内容作为考核的重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报考复审。确认考核对象是否具备所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在报名时是否用假证件或隐瞒问题。

  2.考核需要回避的情况。

  3.政治思想考核。

  4.道德品质考核。

  5.拟录用职位工作要求的考核。

  6.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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