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Test整理资料:货代考试国贸实务笔记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2 12:19: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寄售

  一、寄售的概念和性质
(-)寄售的概念
  寄售是一种委托代销的形式,是出口人(委托人)把货物运往国外,委托事先约定的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国外当地市场代为出售的方式。

在寄售业务中,寄售人就是委托人,也就是出口人,代销人作为受托人,即指接受委托从事寄售业务的商号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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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售的性质
  寄售业务是按寄售人和代销人签订的寄售协议进行的。寄售协议与买卖合同有别,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买卖关系,但寄售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却不是卖断或买断的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寄售协议属于信托合同性质。寄售业务的代销人介于委托人与实际买主之间。代销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当地购货人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的关系,如当地购货人不履行合同,代销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关于委托人与代销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寄售协议做出具体规定。

  二、寄售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与通常的卖断方式比较,它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3.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4.寄售货物装运出口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采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销售,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即由代销人寻找买主出售。
  三、寄售的利弊

(-)寄售的优点
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持有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尽管货物已经运往寄售地,但对货物的销售处理和价格确定等大权,仍操在寄售人手中,有利于随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
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代销人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
(二)寄售的缺点
1.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多,而且增加出口人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
2.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一旦代销人不遵守协议,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
  四、寄售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寄售协议一般应包括:
(l)明确寄售人与代售人之间的关系,代售人代理寄售人处理寄售货物的销售等事宜。
(2)寄售人有权监督代售人执行协议中各项条款。
(3)商品价格或由委托人规定随行就市,或规定最低限价(不低于或等于当地市场价)具体售价由代售人规定。
(4)明确代售人的义务,提供仓储和进口许可证,保证在仓储期间货物质量,代垫付售出前保管、仓储和保险费用,进行广告宣传并及时向寄售人进行市场情况通报和提供售后服务。寄售人应保证按协议规定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寄售商品和偿付代售人的一切费用。
(6)协议中要明确佣金提取办法。
五、采取寄售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好寄售地点
(二)审慎选择合适的代销人
(三)要选择适销对路的商品作为寄售的商品
(四)适当掌握寄售商品的数量
(五)要注意收汇的安全
(六)简述寄售的性质与特点。

  
寄售业务按其性质讲属于信托业务。寄售协议不同于买卖合同,因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寄售人和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寄售协议也不同于一般的销售代理协议,因为,代销人在寄售地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协议中规定的事物,而且代销人同第三方从事的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寄售人发生效力。
  寄售的特点如下:
(1)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和受托关系。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理货物,除非另有规定,他对货物具有控制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在货物卖出之前,所有权一直属于寄售人。
(2)一般出口是先成交,后交货;而寄售则是先交货,后成交。货物从出口地发运时,并未售出,一般要等到寄售地后,再由代销人帮助寻找买主,凭实物进行
现货交易。
(3)风险及费用的划分也不同于一般出口。在寄售方式下,只有当货物在寄售地卖出时,风险才由寄售人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前的各种费用一般都由寄售人负担。订好寄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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