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每日学习指导(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4 03:35: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指国家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对运输工具、进出

境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属于公共行政权范畴,未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同时海关权力其行使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限制的,并应当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的主要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和优益性。

1.特定性

《海关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首先,这是海关权力法定性的规定,即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目的是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除国务院或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只有海关才能行使这种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

其次,海关权力的特定性同样是一种限制性,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超出这个范围,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应视为无效。

2.独立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这是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的表现。

4.优益性

海关权力的优益性是指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二)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1.行政许可权

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等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

2.税费征收权

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3)查阅、复制权

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犯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申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D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4)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税收保全权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罚款。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暂准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5.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等位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6.其他权力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2)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

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4)行政奖励权

包括对举报或者办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权力。 src="/bgy/JS/wxgg.js">


相关文章


报关员已被正式列入劳动部新职业范畴
报关员考试每日学习指导(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