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Test整理: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6 11:34: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 一 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首先要注意三个概念:行政、行政权、行政法。

  一、行政、行政权
  (一)行政
  行政,即“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它具体包括四层意思:
  1.行政活动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注意以下几点:
  1.我们讲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
  2.行政活动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3.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因而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其他社会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受其约束、支配,其管理活动的效力和后果,也都将最终归属予国家。
  (二)行政权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这一概念有三层意思:一是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是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三是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组成之一。
  (三)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以下四层含义:
  (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
  (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数量多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①行政法内容广泛。
  ②行政法易于变动。
  ③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准则,具有其他任何原则不能替代的作用。它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既要符合实体法,义要符合程序法。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多种因素,合理的行政行为应当考虑到相关因素,不应该考虑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二是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四是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考试时,至少要先“定性”,定性就是以理解,通过分析、运用能够做出来。
  至少框架要记住:如画一棵树
  树干→树枝→树叶

  三、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我国行政法的来源广泛,主要是各类国家机关所创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在此,解释一个概念:
  宪法→法律→法规
  上位法
  下位法
  行政法规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法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制定公布。
  (4)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除上述渊源外,行政法还有一些其他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关系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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