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1 1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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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考试名师辅导实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重点与难点: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本章课堂笔记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把握:
1.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但不调整全部经济关系,只调整特定经济关系。(注意判断题)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能够出选择题。经济法的形式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例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两个企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界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答案】×
【解析】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答案】√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判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可由经济法律部门规定,也可由其他法律部门规定。( )
【答案】√
【例题】多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答案】ABCD
4.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的主体
(2)经济活动的主体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
【答案】ABCD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四)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更严格地讲,是有一定交换价值的物)才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3.经济权利原本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特定情况下它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BCD
三、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有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关注命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但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注意: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条件”是可以成就也可以不成就的。
3.无效的法律行为
要注意《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不同的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1年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变成”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二)代理
1、注意“代理”与“行纪”、“委托”、“居间”的区别:
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处理的方式可是是以代理的方式,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选择“行纪”的方式,即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选择“居间”的方式,即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
2.代理的适用范围
可以代理的行为: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例如ABCD成立一个公司,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可以委托股东代表或者共同指定一个代理人A办理。
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A.遗嘱 B.约稿 C.婚姻登记 D.申报行为
【答案】D
3.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意选择题。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4.滥用代理权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5.无权代理
【例题】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答案】√
6.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从“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这是与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该代理视同有效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解并记忆表见代理的5种情形。该考点常在合同法的综合题中出现。
表见代理的情形 :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四、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1年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4年诉讼时效期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3.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请求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注意判断题)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意义不同,前者时效期间“暂停”,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后者导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失效,时效重新计算。
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例题】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03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03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4年2月10日 B.自2003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2日
C.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5年2月10日 D.自2003年8月2日至2005年8月2日
【答案】B
3.附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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