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5 11:09: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1、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点)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重点)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3、公司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解释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解释5】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重点)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二、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如果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分公司
  (1)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国有独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重要的,要提交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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