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税率 双薪将会多出一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28 09:08: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年终奖纳税可省一笔了

  ●广州目前执行的计税方法与国家税务总局新方法差别不大,税额不会明显减少

  ●市地税部门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有关通知,2005年发的年终奖征税方法仍未确定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年终奖全额,可先除以12个月,并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再以这个税率计算纳税,此举将大大降低全国纳税人的年终奖税负。但由于目前广州执行的年终奖计税办法与新办法差别不大,因此新方法对广州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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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税部门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国家的有关通知,2005年发的年终奖征税方法还未确定,但2004年年底发的年终奖仍按照广州的旧办法征税。

  年终奖先除12再确定税率

  据悉,此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对年终奖收税,都是将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而按照新《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将先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按此计税。

  举个例子,张先生年终奖12000元,按以前做法,其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25元=(12000×20%-175)。而按照新方法,他只需交纳1175元=(12000×10%-25),两者相差850元。

  季度奖半年奖将要多交税

  该通知同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季度奖、半年奖与当月工资收入相加,提高了纳税的基数,适用的税率将比以往执行的数月奖金或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档次更高。

  例如王先生7月份工资4000元,半年奖6000元,按现在的做法,其缴纳个人所得税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而按新规定,王先生则要交1625元=[(6000+4000)×20%-375],两者相差445元。

  按照新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法施行。

  按照新方法,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企业发放奖金以年终一次性的形式发放,将比分开按季度奖、半年奖的形式“合算”。以张先生月收入4000元,年终奖12000元为例,如果年终奖分成每季度2000元,年终奖4000元计算,二者交个税相差1180元。

  新方法对广州影响不大

  据了解,相比其他执行旧办法的城市,广州市年终奖纳税额并不会明显减少,因为目前广州执行的年终奖计税办法与新办法差别不大。

  目前广州年终奖金的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办法计算出来的适用税率和新办法适用的税率一致。

  因此,业内专家称,从总体上看,新办法对广州影响不大。


  广州年终奖新旧计税方法举例比较

  旧方法

  目前,市民实际拿到手的年终奖为年终奖金全额加上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的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

  举例:张先生2004年年终奖金12000元,12月份的工资为3000元,“四金”及允许税前扣除额共2400元,按广州目前执行的方法,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为1235元,计算方法如下:(1)先拿年终奖除以12个月,平均每月所得的奖金=12000÷12=1000元;(2)12月份工资薪金总额=3000+1000=4000元;(3)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额和“四金”,即4000-2400=1600元;(4)根据(3)计算出的数额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额为25元;(5)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年终奖数额+当月所发的其它工资薪金-可扣除的费用)×确定的税率-速算扣除数,即(12000+3000-2400)×10%-25=1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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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方法

  新办法则是用年终奖全额除以12个月,即12000÷12=1000元,再以1000元单独计算适用税率,确定的税率将是10%,速算扣除额应为25。因此,年终奖扣税应为12000×10%-25=1175元,比1235元略有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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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税务部门介绍,依照有关规定,单位在年终发放的第十三个月薪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若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卓小姐的年底双薪3000元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四金”已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即3000×15%-125=325元,而卓小姐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是:(3000-2100)×10%-25=65,所以卓小姐12月份总计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325+65=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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