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论考前押题(九)发展民办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19: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题:
  1.法律制度不配套,政策扶持未落实2.办学思想不明确、教育质量不高,社会对民办教育缺乏认同感3.办学条件差,非法办学现象严重4.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5.管理不规范,学校间恶性竞争收费较乱6.资金不足,部分民办学校存在着的风险
                 
  原因:
  1.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争夺办学审批权、管理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机构职能条块分割严重,相互间缺乏共识和合力,政府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和协调,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软弱。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对非法办学和恶性竞争的处置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明显的效果。
  2.民办教育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还不够有力,虽然各级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总的看来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力度却远远不够。
  3.很多民办高校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对市场研究不够,在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创建上,缺乏明确的思路。一些部门简单认为大多数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办学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而对解决民办学校的困难和问题消极怠慢,挫伤了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积极性。
  4.民办高校没有办出办学特色和质量优势,创建名牌民办高校的意识薄弱。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的发布假广告,搞虚假承诺,搞恶性竞争等等,这些现象影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5.缺乏教师聘任、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固定资产和财务运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相当部分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龄确认、流动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教师的待遇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有较大差距。
  6.一些兴办者不懂教育规律,办学思想不端正,存在短期行为,急功近利,不舍得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不注重提高办学质量,有片面追求营利的倾向,企图以最小的投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执行教育的政策法规的意识淡薄。
  7.我国民办教育的经费是靠民办学校自己筹措的,国家并无经费上的支持,其主要来源学费,接受的赞助或捐赠,学校经营利润等。则于社会对所谓“贵族学校”比较敏感,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学费进行控制,同时,法律又规定,个人投资民办教育不能索取回报,而且在学校存续期间属于学校资产,个人不得转移,而在目前经济条件下,接受大规模无偿捐助的可能性又很小,因而民办学校普遍感到经费紧张,只能维持教师工资及教育教学日常开支,自我发展的能力差,无法顾及建校及改善办学条件。
                 
  对策:
  1.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要落实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使民办教育逐步得到全社会的广泛理解和认同,政府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上的支持。各地应对民办教育在用地、税收、投资回报、教师调动、户口迁移、住房、职称评定、学生就业、学校收费等诸多方面给民办学校以更多的优惠,充分调动更为广大的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到民办教育产业上来,为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作贡献。具体如下:政策方面:在征用土地方面,对有些适合做学校的破产企业闲置厂房或闲置校园,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优惠提供给民办教育使用。
  资金方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奖励办学成效显著的民办教育,实行“花小钱,引大钱”。
  制定收费政策方面:物价部门在审批时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实际效益,允许其根据自己的社会声誉、办学特点和办学条件,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招生政策方面:对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报名和录取,增强公办学校忧患意识,促进共同发展。
  2。立足区域特点,确立各自目标面对区域性差异,发展民办教育中改革办学体制这一目标的达成,首先应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以规划,不能搞“一刀切”。即是说,各地区应有不同的进度和不同的层次,在总体目标下,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确定自己的“切入口”,确立自身的发展策略。
  3。建议国家对教育拨款、贷款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教育拨款应对公办和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制定考核标准与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同样的拨款额度,以鼓励民办学校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高质量人才。在贷款制度上,民办学校应在抵押、担保、授信贷款额度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一样,不应受到歧视性待遇。
  4。民办教育自身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同时要充分发挥民校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评估、监督功能。校际之间要加强联谊和交流,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5。增设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力度。
  首先,应该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在教育行政内部,应设立一个与民办蓬勃发展势头相适应的社会力量办学司(处),进行归口管理,避免多方插手、政出多门的现象,同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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