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华谈申论热点-“乱作为与不作为”问题-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2 11:30: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现实中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党和国家都有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所以能躲的就躲,能推的就推。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些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但他们就是漠不关心,视而不见。

2、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不是依法办事,不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上,而是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甚至以权谋私,走向腐败。

3、个别部门对有利益的领域,争权夺利,竞相管理,而对没有利益的领域,推责诿过,缺位失语,这是当前不少部门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是胡乱作为,以捞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好处,另一方面又是无所作为,对社会急需、百姓期盼但没有利益的事情,不闻不问,在其位不谋其政。有不少行政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尽管自身清白,却不为群众服务,不愿触及矛盾,不敢与坏人作斗争,在不知不觉中损害了群众的正当利益。

4、执法成患,已经不仅仅是态度粗暴的问题,而演变为官民之间的暴力对抗。一些地方为“推动”工作,动辄动用警力,抓人捕人。有的地方私建“执法队”,私设“小黑房”,用来教训“不听话”的群众。有的地方还实行“恶人治村”、“恶霸执法”,把“村霸”、地痞搜罗进基层政权及执法队伍中来,专门对付当地百姓。暴力行政有四大“高发区”,主要发生在农村计划生育、征地和房屋拆迁、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以及阻止公民上访领域。

5、行政执法中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比较普遍。一方面,政出多门,各部门从不同层面做出规定,标准各异,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例如,按规定,道路路政由交通部门管,道路交通违章和治安由公安机关管,但在一些地方这两个部门却冲突不断。近年来,在湖南、山东等地都发生过两个部门大打出手、阻断交通的事件,惊动中央。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往往规定县级以上某某部门负责某方面执法,结果同一系统的各级执法部门纷纷下乡执法,加重了基层负担。与部门利益膨胀遥相呼应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改革开放后,随着权力的下放,地方保护、各自为政演变成一大公害,消耗了大量的执法资源。例如,本来国家对建筑单位已经规定了严格的资质审批条件,但由于建筑业是一块“肥肉”,很多地方又各自立规,外地企业要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向本地的主管部门申请进省(市)施工许可证,准入门槛大大抬高。??

6、“乱作为与不作为”导致频繁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与生产安全事故。

7、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能正确对待权力。?权力是一种责任,不是一种荣耀。可一些公共权力机构的执业者却把自己看成是高高在上的“主子”,而把其所服务的公众看成为自己的“仆人”。他们不愿意放下架子和面子去从事一些在他看来低等级的“小事儿”,他们把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放在升迁、逐利、消遣和娱乐上,从而极力寻求自己私利(物质酬劳和精神快感)的最大化。他们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看成是套现的工具、自利的武器和身份的符号,他们宁愿卡拉OK、桑拿足浴、打牌搓麻,也不愿在“不合理”和“不恰当”的时间里深夜“出勤”,更何况常规性的工作时间也不一定能够“满勤”。在纪律严厉的行政环境下,他们常常寻找“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公共管理机会主义之“万全之策”。

8、政府“乱作为与不作为”现象严重。?在民主和法制社会,政府在处理与公民或单位法人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时,越是遵循依法行政,越是少动用或不动用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解决矛盾,越是有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从法律地位上讲,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一样,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官告民”与“民告官”一样,都是依法解决问题的正常渠道。政府乱作为,侵害了群众利益,老百姓可以依法告政府。同样,老百姓做错了事,侵害了政府利益,在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政府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动辄采取强制手段,动用所控制和掌握的“专政机器”强行“维权”。因为与强大的政府相比,公民或法人无疑处于弱小地位,政府以强凌弱,即便有一万个正确理由,也必然会使弱势群体受到伤害。眼下一些地方政府对“官告民”不感兴趣,觉得这样做有损政府的形象和权威,认为只要政府有理就可动用行政权力强制执行。这是有悖于法治理念的“权力政府”的惯性和“特权”思维,实不可取。 二、危害

“乱作为与不作为”不仅会给国家、集体、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危害,而且由于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特殊的职能地位,其“乱作为与不作为”还会使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声誉形象受损,尽管其在形式上比较隐蔽、在气氛渲染和对群众心理的影响上不如“乱作为”那样明显和强烈,但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一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直接影响执法队伍和国家机关的形象。

二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直接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方面比“乱作为”的危害程度更甚。

三是“乱作为与不作为”是执法人员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的终极产物。执法人员除徇私枉法中的“不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不作为”。从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的大桥倒塌、商厦失火、矿井爆炸、轮船沉没等恶性案件,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四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隐蔽性和证据的收集难使公众在某种程度上对公正执法信心不足。由于某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给某些执法者的“不作为”留有很大空间,有些“不作为”很难被发觉。由于公众或周围人知情度有限,很难发现该种“不作为”,导致百姓对这些部门不信任。

五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谋其政,有时候不作为比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危害还要大,是一种变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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