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精讲班练习(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31 11:5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
C.与其它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合作信赖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
D.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
2.关于税法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B.适用“有利溯及”原则,主要是从强化税收征管角度考虑的
C.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D.对同一事项新、旧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3.纳税人李某按规定应在2007年9月10日缴纳当年8月份的税金20万,但是直到2006年10月18日才缴纳;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可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元。
A.3800
B.3200
C.4000
D.3500
4.李某2006年5月份取得收入7900元,若规定起征点为2000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2000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应税收入2000~5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应税收入5000~10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5%。则李某应纳税额为( )。
A.1185元
B.815元
C.835元
D.765元
5.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的是( )。
A.个人所得税
B.土地使用税
C.消费税
D.契税
6.关于税法的空间效力的陈述,下述正确的选项是( )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在除个别特殊地区(港、澳、台和保税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
B.由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有特别性质的税收法律、法规,如对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等有效,是在特定范围内的有效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D.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全国部分地区有效
7.关于税务部门规章,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税务部门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制定部门联合规章
B.只有法律和法规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C.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D.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规章的直接法律渊源是宪法
8.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我国制定税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C.征税的主体是税务机关,除了税务机关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D.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税法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
9.下述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的是( )。
A. 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B.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
C. 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D. 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10.下列属于实体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的正确解释是( )。
A.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B.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有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C.实体法、程序法权利义务均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
D.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11.下述不属于税法规范的作用的是(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预测作用
D.震慑作用
12.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法具有约束力
B.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C.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法实体法适用
D.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就废止
13.关于国际税收的中性原则的陈述,不正确的是( )。
A.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二个角度进行衡量
B.一个中性的国际税收体制应既不鼓励也不阻碍纳税人对投资区域的选择
C.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资本输入中性
D.中性原则不应对跨国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14.在以下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中,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同时也被我国采用的方式是( )。
A.抵税法 B.扣除法
C.免税法 D.抵免法
15.假设某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0元,免征额为1600元,税率为20%;若规定计税依据超过20000~30000元的部分,加征3成,超过30000~4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4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征10成。则该人应纳税额为( )元。
A.12600
B.12280
C.32960
D.1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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