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Test整理资料:国际商法指导及试题(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2 11:33: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合同法

一、本章内容框架和复习提示

1.这一章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主线,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责任和合同的转让等规定作了介绍,是国际商务专业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核心。
2.参考人员要熟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要求,进而订立对己方最为有利的合同。因而虽然在考试-大纲中对这部分的内容划分了不同的要求层次,但这部分知识仍然要整体掌握,达到整体运用的水平。
这部分内容是《国际商法》这一篇的重点,其题型涵盖了除计算题外的所有类型。所占分数比例也是《国际商法》这一篇最多的。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提示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3.要约与承诺的要件。要特别了解、掌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5月通过的《国
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规定。这一部分的难点在对以下几个问题的理解上。
(1)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别。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问题。
(4)承诺生效的时间。
(5)逾期承诺的效力。
4.对价的概念及其有效的条件。
5.约因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6.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法人订约能力。
7.关于合同形式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口头合同效力问题,《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的态度。
8.了解合同必须合法与合意必须真实的含义,什么合同是不合法的?什么合同不是真侈意思表示?
9.违约的责任。
(1)违约问题在英美法上的差异及处理原则。
(2)违约的救济方法。
(3)情势变迁、合同落空和艰难情形的内容;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0.合同的让与。
(1)合同让与的概念。
(2)债权让与。
(3)债务承担。
11.对于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理解。
(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要约的撤销的规定。
12.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问题。
(1)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原则上视为反要约,不具有承诺的效力。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添加,这个承诺的行为绝对不具有承诺的效力。
(3)对要约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其效力视要约人的态度而定,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13.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
理解由于受要约人自己造成的和传递延迟造成逾期承诺的不同效力,并且其最终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态度。
14.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1)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2)可以免除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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