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综合辅导:普惠制产地证的填写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11 11:20: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 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
发货人(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致。
2. 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收货人(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不得填中间商的名址。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
① 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② 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③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
3.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就所知而言):要求填列运输工具、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4. For Official U供官方使用:即由进出口商检局填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商检局主要有两种情况下填注: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 
5. Item Number
项目号: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商品品名有多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6.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B
唛头及包装号码: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得留空。
7.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应填写三项内容
① 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
② 商品名称。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OF”连接,譬如“Forty Seven (47)
③使用“***”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伪加其他内容。填写此栏时应注意与发票保持一致。
8. 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
原产地标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P”“W”“F”等。一般而言,货物完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P”;含有进口成分的,填“W”;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填“F”;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具体情况在填列时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
9.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毛重或其他数量:填列实际毛重与提单上毛重保持一致。其他数量是指本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一般以毛重计量的货物填毛重即可;如果只有净重的,也可以填净重,但必须注明
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发票号码及日期: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日期中月份要求用缩写,不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
11. Certification
签证当局证明: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局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注意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的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盖章与手签两者不得重叠。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
12.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出口商声明需填列三个项目:
① 生产国别;
② 进口国别;
③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
对欧共体国家出口,信用证明确最终进口国别时,可以填“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即欧共体)。
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不得重叠),并填上地点和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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