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0 11:50: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现将本市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对于户藉不在本市,但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等文件执行。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www.cscse.edu.cn)。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市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2日00:00至7月19日24:00。报名人员在上述期限内务必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并预约现场报名日期。为了维护好现场报名秩序,加快现场报名速度,报名人员(港澳居民除外)都应当在网上预报名。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7日至7月20日每天09:00至16:30(双休日不休息)。报名必由本人前来。
3、本市报名采取现场数码拍照、现场发准考证的方式。凡2006年曾在本市报名参加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未通过且不属于放宽地区、报名时已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快捷通道”,现场报名时不需要拍照。为保证现场拍照效果,按照规定报名时,须着装整洁,不得着制式服装(军人除外)。
(二)现场报名地点:华夏宾馆三楼华夏厅(地址:漕宝路38号,光大会展中心对面)。
交通:沪松线、沪佘昆线、南佘线、沪莘线、徐闵线、旅游1号线、地铁1号线、43路、50路、92路、120路、703路、704路、718路、809路、946路、953路,以上车辆在漕河泾、漕宝路或习勤路站下车。 src="/sf/JS/wxgg.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