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实名制难解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0 11:43: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目前最大的瓶颈是什么?在多次研讨会上,笔者听到商界和学术界的回答都是诚信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诚信问题呢?最近,一些地方都在试图通过立法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而且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似乎起草立法草案的专家们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实名制,即要求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实名制注册,要办理工商登记。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想提一下,IT业界的人士大约还记得手机实名制的争议以及现状。相对而言,手机目前还只有两家运营商,实行实名制从理论上比电子商务要容易吧?可是,手机实名制到现在也没有实现,就是实现了,也不一定解决得了手机短信的诈骗等问题。

  笔者本人并不是反对对电子商务实行实名制,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实行实名制,能否解决目前的诚信问题,我确有很大的疑问。正如一次讨论时一位朋友所说的,面对面做生意还有骗人的呢,何况是电子商务?

  所以,笔者以为,不管实名制最终是否能够贯彻成功,都不能寄望于实行实名制成为解决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灵丹妙药。目前阶段,若要强行规定实名制,首先需要全国性立法,不然,根据目前属地管辖原则,只要服务器不在或者公司注册不在地方法规的辖区,那么,地方性法规就基本上无能为力了。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商业企业,其交易是私权行为,工商注册是公权力行为,这两者怎么衔接,恐怕也不是一部法律能解决的。此外,究竟怎么实名法?是不是到网上卖点旧货都需要申请营业执照?这样的具体操作问题会非常多,而且可以预言,无论怎么规定都会有漏洞。

  笔者认为,要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是全社会的责任,立法应该建立系统性的机制,尊重经济规律,引导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诚信,要让老实人不吃亏,让不诚信者付出代价,不能仅仅简单化以实名制这样的手段冀望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怎么达到这一点呢?

  首先,要改变现行的行政机关习惯性思路,变行政主导的行政监管为老百姓主导的民事诉讼。对于不诚信者,规定其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责任,例如,按照现行法律赔偿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律师费等其他损失,避免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其次,建立小额争议解决机制。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是提供了小额交易的便捷和低成本,如果争端解决复杂、成本高昂,电子商务的优势就没有了。因此,可以借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实行的域名争端投诉程序,以及香港特区法院5万港元以下的小额钱债一审生效的制度,考虑地方立法设立小额争端解决机制,一裁终局。

  第三,引入保险等制度,确保裁决执行效果。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引入保险,每笔交易可以自愿选择缴纳保险费,作为诉讼风险保险,一旦将来投保人不执行裁决,或者逃跑了找不到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第四,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加强交易阶段风险提示。征信部门对个人征信记录方便给出查询途径,将不良记录计入征信系统,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也可以完善现有的平台内的征信采集和公示方式,在交易阶段就帮助双方获取对方的信用信息,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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