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6 1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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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
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殃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被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发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第四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的桥梁。
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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