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9)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6 12:12: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章 司法原理

第一节 司法权的性质

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的法定的分工关系。司法权是守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从结合到脱离的历史演变。
二、司法权是判断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不问,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第二节 司法的特征
一、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三、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即程序性。
四、司法的稳定性。行政权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五、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六、司法的职业性。行政权的主体职业的非律性,司法权的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七、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是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这意味着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是最权威的判断权。这是司法权的典型特征。
八、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双方展开抗辩。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求值体现。
十、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第三节 司法体制
一、西方司法独立的理由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终身投制,这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的萌芽。
司法独立的理由: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的依既定规则办事。
二、司法权的体制保障 司法权的所有特性都要求司法在体制上的独立性,同时,要使上述特性还原给司法权的话,又都取决于司法权在体制上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应与司法中立相区别,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构独立,司法中立是指司法审判的中立 。
保障司法体制,首先应理顺关系,即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其二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用人制度和财政制度独立;其三应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独立,例如:法官制度、审判制度等。
司法独立的目标即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含两个要求,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即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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