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38)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02 12:09: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部分 婚姻家庭

十一、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首先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但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例:黄某和王某于1999年3月结婚,2001年元月黄某怀孕后因故流产。通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受理该离婚诉讼请求( )
A. 黄某提出离婚
B. 王某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
C. 黄某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
D. 王某是军人提出的
答案:A.

十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例: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合,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 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 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 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无论是谁提出离婚,而且做出离婚判决,无过错方都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法院不做出离婚判决,仅仅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答案:AC。

十三、离婚问题

应明确我国坚持自愿离婚的原则,不实行过错离婚的原则。夫妻离婚既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又涉及到对子女的抚养,还涉及到对困难一方的帮助。

例: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一次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 )
A.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 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 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A对,甲乙虽已离婚,但是他们与丙的父亲母亲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均为丙的监护人。B错,达成的抚养协议并不受合同法调整。C对,甲不应当私自将丙接回,而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D错,该协议中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内容。答案:AC。

十四、离婚后的帮助义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财产中给予帮助。这里的困难是指离婚时的困难,如果离婚后很久才发生的困难,不发生法律上的帮助义务。一方再婚的,帮助义务就应当终止。

例:甲与乙于2000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离婚。离婚时甲是汽车司机,乙是下岗女工且因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法院判决甲每月付乙200元作为生活费,甲可以因下列哪些情况出现停止对乙的帮助( )
A. 乙的伤已经治愈并找到一份适当的工作
B. 甲因车祸损伤他人财产,已经欠下大量的债务
C. 乙离婚后不久再婚
D. 甲离婚后不久再婚
答案:ABC

十五、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 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 无子女,包括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
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满30周岁
⑤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 其他条件,如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需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二)收养当事人必须有收养的合意,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的,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不受限制:
①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被收养人年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不受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③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④ 收养孤儿、烈属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⑤ 收养继子女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成继子女,一般不受限制。

例:依照我国收养法,收养除必须其法定条件外,收养人应年满( )
A. 30岁
B. 35岁
C. 40岁
D. 45岁
答案:A。

例:依照我国收养法,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如下限制( )
A. 收养人无子女
B.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C.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D. 收养人年满30周岁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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