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04 1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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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 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有关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 ,不 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分类 有名与无名 单务与双务 有偿与无偿 诺成与实践 要式与不要式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二 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的形式包括: 书 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订立程序

  (二)要约第一, 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 束。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 请的 区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商品房的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 围内 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所作的 说明和允 诺具体 确 定, 并对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订 立以及房屋价格的 确定有重大影 响的, 应 当视为 要约 .该说 明和允 诺即使未 载入商品房 买卖 合同,亦 应当 视为 合同 内容, 当 事人 违反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 任。

  要约的撤回、撤销 和失效 ( 1)要 约 在发 出后、生效前,要 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 2)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工作。

  ( 3)要约失效的情形是: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 达要 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 约; ③承诺期限 届 满,受要 约人未作出承 诺; ④受要约 人对要 约的 内容作出 实质 性变 更。

  (二)承诺(接受提议)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销 .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 、 订购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 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 缔约过失责任

  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 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则 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2.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必 须是合同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违约责任则不一定要求给对 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如果 违约行为没有造成 损失,也要按照合同 约 定支付 违约 金。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 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后生效。当事人 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 定附 条件。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 》规 定,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 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 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代理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可催告1个月内追认,之前也可撤消。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 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

  3.上述情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 该 代理行为 有效(表见 代理)。

  4. 法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5.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 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此外,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 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适 用下列履行规则 :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 确 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

  责任, 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和不安抗 辩权 .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 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 义务时 ,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 保之前,有暂时 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 1)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 确切 证据,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如有证据证明 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 ,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 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为保全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应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损害。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 利。

  应当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危及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与代位权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 权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 该 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 转让和终止

  (一) 债务人转让债务 ,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

  (二) 债权人转让债权 ,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抵销权不受影响。

  (三) 债权债务一起转让 ,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分立后的组织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一) 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 届满 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债务抵销 .对法定抵销,其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应当相同;对约定抵销 ,只需双方协商一致。

  (四)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 ,从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 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 内不 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第六节 违约责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侵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债权人的这一选择权应在一审开庭前行使。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 继续履行

  (二) 补救措施。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 采取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 补 救措施。

  (三) 赔偿损失。 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经营对消 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 的,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视造成损失的大小而定。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违约金可以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30%),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并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四年。

  第一节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 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次买卖关系的,即使是分期付款或分期供货的,也属于一次性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除当事人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外。

  2、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

  (1)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权利。

  3.标的物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或合理期间检验。自标的物收到起两年内未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有质保期,适用其规定。

  4、特殊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2)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 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 卖人交付的 标的物的质 量仍然应 当符合同 种物的通常标准。

  ( 3) 试用买卖合同的试 用期 间届 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或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 视为购买.

  第二节 供用电 、水、气 、热 力合同 供电履行地点为产权分界处,供电人中断供电应提前通知用电人。

  第三节 赠与合同

  1. 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 合同是单务 、 无偿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2. 赠与的撤销。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法定撤消:(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成立后,履行前)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在6个月内行使。

  3.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有瑕疵的除附义务的赠与,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以外,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 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 借款的利息。(1 )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 还并计算利息。(2)支付利息期限不明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自然人对利息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不明,按合同法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但贷款人应给借款人合理期限。提前偿还的,无约定按实际期间计息。

  第五节 租赁合同

  诺成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二十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维修由出租人负责(约定除外),对租凭物增设,须经出租人同意,不然恢复或赔偿。

  2.承租人在不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租凭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租凭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不论订立合时知不知)都可解除合同。另不定期凭可随时解除合同。

  3.出租人解除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其性质使用,造成租凭物受到损失(2)未经同意,将其转租给第三人。(3)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4)不定期租凭(对合同期限无约定)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书面形式

  1. 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伤害,出租人不负责任。

  2.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凭物。

  3. 合同约定租凭物期满归承租人所有,而他支付大部分租金后无力支付,出租人收回凭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七节 承揽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同意,定作人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无须经定作人同意,但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可以随 时解除承揽合同,而不需要得到承揽人的同意, 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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