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公务员遭拒绝状告限制学历违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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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人事部门有权设定报考公务员的学历资格条件

因超过年龄且学历不是硕士研究生,南宁市的刘先生报考公务员遭拒绝后,认为人事部门对他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的资格条件并拒绝他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遂将广西区人事厅告上法庭。

此案属广西首例公务员报考学历资格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29日,广西区人事厅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合发布桂人发[2005]47号《关于印发〈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简章》附表中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的报考资格条件为:“30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历”。

2005年7月18日,刘先生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站填写了《报名登记表》,他所报考的部门是: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图书出版管理处。在《报名登记表》上,刘先生填写其出生年月为:“196804”、全日制学历为“本科”。因刘先生的年龄已超过所报考职位的年龄条件,且学历不是硕士研究生,不符合报考职位所设定的资格条件,人事厅据此于2005年7月20日在其设置的网站报考系统上对刘先生作出“不合格,原因是超过年龄,学历不是硕士研究生”的审核信息反馈意见,并据此不准刘先生报考。

刘先生不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7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人事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刘先生不服,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报考公务员属于公民的权利,人事厅在 2005年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对他所报考的具体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年龄资格条件并拒绝他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人事厅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事厅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享有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报考公务员是公民的权利,但报考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素质、学历和年龄条件。《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报考者必须具备考试录用简章规定的资格条件。而刘先生作为特定的报考者明知自己的年龄已满37岁,已超过了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条件,学历不是硕士研究生,不符合所报考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仍然报名,人事厅告知刘先生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不准予刘先生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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