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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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深圳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 2003-12-31
【实施日期】 2003-12-31
【有 效 性】 有效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深人发〔2003〕10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原《细则》中的以下内容:
  (一)删除原《细则》第六章有关"个别选考"的内容;
  (二)删除原《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二)增加“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三)增加“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增加“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公务员,可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高等院校集中的省市设置考场,进行考试”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增加“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被录用后,按报考职位试用,试用期满后方可按照报考职位和任职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的规定,作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增加“其他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后即可按报考职位确定职务”的规定,作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六)增加“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或夫妻分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选调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选调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考试、考核、体检均合格的,按录用程序和所需材料报批。
  采取特殊考试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作为《细则》第四十四条。
  三、此外,就原《细则》部分条款中个别文字作了技术性修改。
  四、根据修改,就《细则》的章、条的顺序及编号作了相应的调整。
  五、修改后的《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
(2002年10月22日)
(2002年10月22日发布,2003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机构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第二章 招考录用计划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
  第七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历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与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
  (七)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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