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百题精练刑政法篇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7:31 1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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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百题精练刑政法篇

行政法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该省卫生厅的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授权视为委托。因此,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2. 答案:A。
解析: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法律。注意:只有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规则仍不能选择时,才需要送请裁决。我国法院无权宣布规章无效。
3. 答案:C。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注意:国务院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转化为行政法规的时间没有明确限制,只是“及时”,而省级政府规章则要求“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 答案:D。
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5.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已经对法律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6.答案:A。
解析:吊销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给予的制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申请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检查是对相对人遵守和执行行政法律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
7. 答案:A。
解析:执行罚属于强制执行的范畴,即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按义务人拖延履行职责的期限,按日科以义务人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本案中,300元的罚款为行政处罚,而36元的滞纳金则为执行罚,属于强制执行措施。
8.答案:C。
解析: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公民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对行政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9.答案:B。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0.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四项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A市和B市烟草专卖局因分属于不同的省份,因此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国家烟草专卖局。
11.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即原审不予受理的应当指令立案受理,原审驳回起诉的,应当指令继续审理。
12.答案:C。
解析:县人民政府行使职权对民事争议的裁决是有强制约束力的,是行政裁决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30条第1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属于复议前置的事项。但本题不属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13.答案:C。
解析:本题为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4.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张某的妻子应当以张某的名义起诉。
15.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张某死亡后,其妻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张某的妻子作为近亲属,其起诉的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是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的。
16.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7. 答案: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18.答案:D。
解析: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省政府规章高于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参照适用省规章。
19.答案:A。
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0. 答案:A。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7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李某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经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内。而本题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缓刑,因此,国家对判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1. 答案:C。
解析:数罪并罚时,其中一个罪是无罪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答案: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7条第2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注意: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不是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分别就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3. 答案: A。
解析:注意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情形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6)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7)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
24. 答案:D。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58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答案: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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