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问题解答(第二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8:07 11:37: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经济法》

1.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但实践中当事人如何举证已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

答:当事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常采用信函等方式,因此可通过此类书面材料证明其主张。如果是采用口头方式,则应当有证人在场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另外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如公证等也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2.问:甲离开乙公司后,又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以前经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该合同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丙为善意且无过失,则甲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合同有效。如果丙非善意或有过错,则甲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3.问:王某借李某现金5万元,但借条只写“借小李5万元”,并没有写李某的全名,李某能否向王某讨回欠款?

答:由于李某持有借条,故可以认定“李某”与“小李”为同一人。此时认为 “小李”非“李某”的王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问:实际施工人没有与承包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能否要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在作业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实际施工人能要回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承包人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如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侓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5.问:教材第284页“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意思?

答: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

6.问:教材第285页对抵押物应当注意的问题中提到“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请举例说明什么是“附合”、“混合”、“加工”?

答:附合、混合和加工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在民法理论上合称为“添附”。添附就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事实。附合是指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而形成一个物,如砖瓦和木板结合成房屋(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宝石和戒指结合构成宝石戒指(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因泥沙淤积增加的土地面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参合在一起,无法分开或者分开需要很大的成本,因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如不同价格和质量的白酒混合在一起。加工是指改变他人的动产形态的法律事实,如将布料加工成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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