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真题解析汇编(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8:09 11:47: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宪法学真题解析(00-06)
多项、不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6年:
1、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A. 行政权力扩大
B. 中央权力扩大
C. 议会主权
D. 地方自治
答案及解析:AB
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1)行政权力扩大和中央权力扩大;(2)宪法内容的更加丰富完备;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重视宪法保障;(4)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5)形式上逐步发展。故选项A、B应选。
2、关于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B.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C.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D. 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答案及解析:B C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任命问题上,《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呢?按照位阶,《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适用前者的规定,但是,根据《宪法》第67条第3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所以,法官法可以视为是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所以最终仍应适用法官法的规定。本题选BC。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 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 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 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及解析:AD
《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选项A应选。第20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选项D
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及解析:ABCD
《宪法》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所以,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D项错误。
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是正确的?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答案及解析:B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所以,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A项错误。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B项正确。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D正确。
6、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形式。有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B.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
C.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答案及解析:ABD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有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其中,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我国没有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选项A、B、D的说法均是正确的。根据《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1项,当代中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故当代中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体制,并非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因此,选项C项错误。
2005年:
1、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哪些机构?
A. 专门委员会
B.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C. 审计机关
D. 区公所
答案及解析:BCD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在地方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县级人大无权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该法第31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根据该法第64条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该法第68条第2款,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选项A不选;选项BCD应选。
2、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B.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答案及解析:CD
选项A是1982年宪法对个体经济政策的文字表述;选项B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关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策的文字表述;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选项C、D应选。
3、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
A. 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B. 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C. 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D. 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答案及解析:ABD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据此,选项ABD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205条的规定,人大常务会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选项C错误。
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 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 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 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及解析:ABCD
选项A“以各种形式……进行跟踪”可能干扰被跟踪者正常生活,侵犯被跟踪者隐私,违法。根据宪法第40条,对通信进行检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院无权进行,选项B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检查只能由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项C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 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选项D错误。
5、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 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 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 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答案及解析:AD
根据选举法第38条,委托投票必须以书面形式,受托人必须是“其他选民”,且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据此,选项A、D正确。
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 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答案及解析:ACD
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区别在于被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己经生效:对没有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先监督;对已经生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须经批准即可生效(《立法法》第63条第1款);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批准才可生效施行(《立法法》第66条第1款)。据此,选项A、D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文件所进行的审查。根据《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1项,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进行的违宪审查一般与具体案件审理无关,因此不属于附带性审查,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第7项或《立法法》第88条第2项,选项C明显正确。
2004
1、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但不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B.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
C.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某些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
D.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答案及解析: CD
A 项中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既高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又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B 项中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分情况处理,具体参见《 立法法》 第86 条之规定;C 项,《 立法法》 第84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C 项正确;D 项,《 立法权》 第81 条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因此D 项也正确。
2、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居民享有下列哪些自由?
A. 言论、新闻、出版自由
B. 通讯自由
C. 移居其他国家和出入境的自由
D. 公开传教的自由
答案及解析: ABCD
本题ABC 三项显然正确,令考生迷惑的是D 项。部分考生可能一眼就把D 项排除,这其实是大错特错。《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32 条明确规定:“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因此,本题ABCD 都正确。
3、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B.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C.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答案及解析: ABCD
A 项表述符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2 条第1 款的规定;B 项表述符合该法第87 条第1 款之规定;C 项表述符合该法第90 条第2 款之规定;D 项表述符合该法第137 条第2 款之规定。因此,ABCD 全入选。
4、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A.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 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及解析: ABD
《宪法》第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C 项应予排除。
5、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下列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B.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
C.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
D.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答案及解析: ABD
ABD 选项入选应无疑问,关健是C 项。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不等于民族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而不是绝对的民族自治。 src="/sf/JS/wxgg.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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