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公告2007年第3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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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2005〕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相关法规要求,北京海关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开展对关区内报关企业的行政许可延续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时间

(一)北京海关定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对本关区的注册登记有效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31日的报关企业统一进行报关许可有效期延续及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工作。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报关企业,依照《规定》,海关将视其为自动放弃注册登记。

(二)2006年6月1日(含)之后批准设立的报关企业,不在此次统一办理有效期延续及换发证书的企业范围之列。请另行于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办理部门

(一)2005年6月1日之前设立的报关企业,其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工作,统一由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负责。

(二)2005年6月1日(含)后批准设立的报关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延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注册地海关受理审查合格后,由企业管理处进行延续许可审核。经许可后注册地海关负责办理换发证书及H2000企业管理库的数据维护工作。

(三)异地在京设立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许可延续工作,统一由企业管理处办理。

(四)依据《规定》和相关法规关于“双重身份”禁止的要求,在本次报关许可延续中,同时具有“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格的报关企业,应自行选择并只保留一个海关编码。

二、办理报关企业登记许可延续应递交的材料

(一)《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报关企业书面提供的本企业2006年度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内资企业需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如为仅从事报关的“原专业报关”企业,则不需提交此件);

(七)银行对帐函(当月或最近一次);

(八)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延期材料签收表;

(九)报关企业报关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十)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十一)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十二)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报关企业办理延续必须具备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如涉及变更事项,企业应在办理行政许可变更后,申请行政许可延续。

(二)报关企业所提交材料需加盖公章,多页文件需加盖骑缝章。

(三)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将在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期间,选择部分报关企业进行下场抽查,按《规定》所要求的条件进行验收。

(四)行政许可延续所需的相关表格均可从北京海关互联网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中的相关下载处下载。网址为:http://beijing.customs.gov.cn/。

四、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0:30

下午1:00—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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