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辅导杨艳霞老师:刑法案例精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20: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答题思路和方法
(一)刑法分析题:分人逐句摘录案情,定罪与量刑并重。
定罪时:(1)罪名是什么,如果是选择性罪名,只写他所犯的部分
(2)犯罪的主观心态
(3)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
(4)犯罪形态:各人是否相同
(5)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量刑时:(1)是否有特殊身份——年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妇女等;
(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
(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首要分子;如何量刑
(4)有无自首、立功、累犯、处于缓刑、假释期间等量刑情节。
强调:答题时要求考点完整、用语准确,二者缺一不可。还要简练,言简意赅,否则时间将不够用。

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06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7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在途中将宋干掉。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请分析各人的刑事责任。

(1)宋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宋某还须为单位所犯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宋某应数罪并罚。宋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宋某为了违规出国,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宋某将金某走私的证据带走并准备销毁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宋某所在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礼堂坍塌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2)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窝藏罪。应当数罪并罚。
  金某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明知宋某构成犯罪,仍助其逃跑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3)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谭某明知金某要杀宋某,仍为其带信寻找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刘黄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刘黄二人接信后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因宋某哀求即放过宋某,说明他们是自动停止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5)金某、谭某、刘、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刘黄二人属于犯罪中止,因没有危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金某、谭某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杀人未能成功是由于金某、谭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刘黄中止犯罪造成的。对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二)刑诉、民诉、法律文书改错题:逐句摘录案情、依序分段回答
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
  2003年5月4日
  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下列问题:
1、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的写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1分)。
2、请求事项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对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1分)。
(2)房屋采光被挡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1分),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一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挡光建筑的请求不合适(1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本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也是不合适的(1分)。
3、事实和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叙述。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及伤残补助估计多少元(1分)。
4、结尾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1分)。
(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此呈四方区人民法院(1分)。
(3)具状人不应当写诉讼代理人,而应当写原告苗某,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1分)。
(4)本诉状中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1分)。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份
(2)证人××的证言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4)××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张
(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
(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一份
(1分,写出两项以上得分,两项以下不得分)
二、案例精选

【共同犯罪】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张、郭二人商量,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综合案例】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综合案例】甲对乙说:“王某最近很讨厌,你要教训他一下”。后来查明,甲只有轻伤王某的意思,没有重伤王某的意思。乙本来就讨厌王某,很快将王某叫出,用木棒将其多根肋骨打断,致其重伤。乙见王某躺在地上,陷入了极度恐惧之中,就对王某说:“把钱包给我,不然今天打死你”。王某不得不将身上的五千元现金给乙。10天后,乙因长途贩运假烟被工商局查获。工商局将其车和货一起扣押在局大院内。第二天晚上,乙携带尖刀、钳子,潜入工商局院内,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走。乙发动车辆,正欲逃走时,被保安丙发现。乙将丙刺了一刀后逃走,致丙轻微伤。三天后,乙在大街上被丙看到,丙要抓乙去公安局。乙为了逃跑,用匕首刺伤丙,致其重伤昏迷。乙以为丙已死,即将其扔入河中,以毁尸灭迹。丙在水中清醒过来,大声呼救。但附近空无一人,丙被淹死。请全面分析甲、乙的犯罪行为,并回答如果公安机关拒不对甲、乙的犯罪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该案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案在开庭时,能够调解吗?

【答案】(一)关于甲、乙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定
1.关于甲让乙去教训王某的行为: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均须对重伤结果负责。因为甲只要求乙“教训一下王某”,而故意伤害时,完全可能发生致人重伤的结果,因此,甲能够预见这种结果,他也要为重伤结果负责。
2.关于乙向王某索要五千元现金的行为:乙单独构成抢劫罪,并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乙的抢劫行为是超出共同犯意的行为,甲无需对此负责。乙的抢劫行为是在故意伤害行为结束后进行的,因此只能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关于乙盗窃自己被扣押的汽车及货物的行为:乙构成抢劫罪。该车及货物虽然属于乙所有,但已被工商局合法扣押,因此乙的行为侵犯了工商局对货物和汽车的合法占有权,构成盗窃罪。由于乙在逃走时对保安使用了暴力,因此转化为抢劫罪。
4.关于乙将丙刺成重伤并抛尸河里的行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丙三天后才看到乙,此时乙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就不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乙以杀人故意捅伤丙,致其重伤昏迷后,又将其抛尸河里。虽然丙实际上是溺水死亡的,但乙仍需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乙有杀人故意,并最终通过自己的行为使犯罪既遂。
综上,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对乙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甲乙二人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共犯。

(二)该案在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
1.被害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前提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该案的书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申请检察监督并非公诉转自诉的必经程序。
3.本案不可以调解,因为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本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这里所说的本法第170条第3项即公诉转自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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