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35: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相关法条」 本法第19~23条。

  「意思分解」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2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不要混淆」

  司法考试考查以上诸条内容的角度往往是让考生判断某一项内容是属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内容,还是属于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因而,这里的难点即在于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62条第(13)项,第112条。

  「意思分解」

  1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应注意:

  (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3)《宪法》第112条所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范围应与本条联系记忆。

  2《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在心。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意思分解」

  重点注意:受庇护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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