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大总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35: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去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章的出题份量占了一半:

第一节法的定义(两道题)

1.法的本质

2.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法的要素(一道题),法律权力问题

第四节法的渊源(一道题),法律应该所规定的事项内容

第五节法律体系(一道题)

第七节法律关系(一道题)权利和义务的联系问题

第八节法律责任(一道题)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重点是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三个问题

法的本质:

法在总体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局部要求

并不能说凡是国家意志都是法

只有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反复督促适用的行为规则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制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和个别事件,只能一次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文件,比如: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性

3.具有普遍性

4.具有权力义务的一致性

5.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着重掌握第一个和第五个特征

法具有规范性:对于这个特征,弄清楚三个基本概念:

1.社会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法、道德、宗教、政策、章程、纪律)

2.技术规范:调解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电脑操作规程、驾车规程等)

3.技术法规:把技术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如交通法规)

法具有强制力

1.国家强制力就是以国家的暴力为后盾

2.国家运用强制力的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行使

3.并不是说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需要国家强制力

4.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5.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但不是唯一的实施手段

法的作用: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1.规范作用

2.社会作用

从考试角度来讲,重点抓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每年都考)

复习时,把每一个作用的含义和作用的对象弄清楚:

一、指引作用

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

两种指引:确定的指引和可选择的指引

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

二、评价作用

指法律法规具有判断和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他人已经发生的行为

三、预测作用

行为人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作用

1.预测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

2.预测行为人之间会如何行为

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

法律规范对人们现在和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律规范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违法的犯罪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

2.处理社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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