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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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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