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50: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相关法条」 本法第25~26、28条;《高法解释(之四)》、《高法解释(之六)》。

  「意思分解」

  1应详细掌握第27条所列三种情形下各自的具体赔偿范围(具体项目)。

  2特别注意第30条,适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一定将这五种情形默记在心,此为司法考试热点。

  3了解第26条及《高法解释(之六)》关于每日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上年度”。

  4务求掌握《高法解释(之四)》,此为司法考试又一热点:

  (1)错判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注意本条的但书规定。

  「不要混淆」

  1注意本法第28条第(六)项,赔偿的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而非此期间的“利润”。

  2第(七)项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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