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讲义(十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50: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法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复习秘笈】本章共有九节,约120个罪名,是又一个令人头痛的大章。对本章的学习和第三章的方法一样,仍是化整为零,节内记忆,节内比较,重点记忆。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注意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抗税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等。

  ◆转化: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3.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新型犯罪,应掌握其客观方面。

  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并无独立罪名。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处罚。

  5.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注意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不同于包庇罪。

  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立法解释。

  6.第303条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三种行为之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

  二、妨害司法罪

  1.第305条伪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不限于证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观上要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2.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为律师“度身定做”的罪名,注意凡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这些行为的,构成本罪;其他人有此行为的,构成第307条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05条、306条都要求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注意2002年8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4.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本罪经过修改后,尚未正式确定罪名。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它与第310条的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一个是针对犯罪人,一个是针对犯罪所得赃物、犯罪收益。

  ◆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也是看事先有无通谋。事先有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注意《刑法修正案(六)》对本条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修改。它增加了本罪的行为方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的,也构成犯罪。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洗钱,只不过其上游犯罪是一般犯罪,而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7类犯罪。因此,所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其掩饰、隐瞒来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7类以内的,构成洗钱罪;7类以外的,构成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4.妨害监狱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6个罪名:(1)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4)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5)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6)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提示以下几点:

  (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已决犯。因此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行政拘留人员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同于破坏监管秩序罪),正在被劳动教养和受到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被判处缓刑、已被假释的罪犯逃脱公安机关的监督的,不构成本罪。

  (3)脱逃罪是行为犯,只要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即为既遂。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注意法定不数罪并罚的和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容易成为多选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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