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十二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8 12:26: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十二讲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六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一节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了解程度;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掌握程度;对作业场所卫生评价的了解程度;对职业危害申报的掌握程度和对职业病报告的了解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1、更改:2004大纲“第六章、第二节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控制;”更改为2005大纲“第六章,第二节 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第三节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1.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2.了解职业病的分类;
3.了解职业病发生的条件。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 删除:2004大纲“1、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
2、 更改:2004大纲“2、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更改为2005大纲“1.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3、 增加:2005大纲“ 3.了解职业病发生的条件。”
4、 未变化内容:2.了解职业病的分类;
本讲要点:
1、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2、 职业病的概念及分类
3、 职业病发生的条件
内容讲解: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第一节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从业人员作业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几个方面。如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有危害因素,并危及从业人员健康的,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来源主要包括:
(1)生产工艺过程,随着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不同而变化。如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及传染性因素等因素有关。
(2)劳动过程,主要是由于生产工艺的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布局、生产制度与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的程度有关。
(3)生产环境,主要是作业环境,如室外不良气象条件、室内由于厂房狭小、车间位置不合理、照明不良与通风不畅等因素的影响都会对作业人员产生影响。
如按其性质,可按以下因素分为几方面。
(一)环境因素
(1)物理因素:是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7射线)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生危害。
(2)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也称为工业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雾气、蒸气或气体的形态遍布于生产作业场所的不同地点和空间,接触毒物可对人产生刺激或使人产生过敏反应,还可能引起中毒。
(3)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和真菌等。
(二)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的不合理,工作的紧张程度等;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劳动负荷过重,长时间的单调作业、夜班作业,动作和体位的不合理等都会对人产生影响。
(三)其他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分类

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分类
我国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职业病名单》(02卫法监发108号),新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包括: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其中包括化学灼伤等工伤事故。为正确诊断,国家针对部分职业病制定了《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公布实施。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我国在2002年5月正式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还修改并重新颁发《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3月28日发布)及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主要要求有:
①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应在诊断后24小时以内报告,卫生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下厂进行调查,提出报告,以便督促厂矿企业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防止中毒事故再次发生;②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在15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并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和研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动态,制定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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