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8 12:27: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5 吊车荷载

5.1 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

   5.1.1 吊车竖向荷载标准值,应采用吊车最大轮压或最小轮压。

  5.1.2 吊车纵向和横向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吊车纵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按作用在一边轨道上所有刹车轮的最大轮压之和的10%采用;该项荷载的作用点位于刹车轮与轨道的接触点,其方向与轨道方向一致。

   2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取横行小车重量与额定起重量之和的下列百分数,并乘以重力加速度:

   1)软钩吊车:

   ——当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t 时,应取12%;

   ——当额定起重量为16~50t 时,应取10%;

   ——当额定起重量不小于75t 时,应取8%。

   2)硬钩吊车:应取20%。

   横向水平荷载应等分于桥架的两端,分别由轨道上的车轮平均传至轨道,其方向与轨道垂直,并考虑正反两个方向的刹车情况。

   注: 1 悬挂吊车的水平荷载应由支撑系统承受,可不计算。

   2 手动吊车及电动葫芦可不考虑水平荷载。

5.2 多台吊车的组合

 5.2.1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一层吊车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 台;对一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多于4 台。

   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于2 台。

   注:当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5.2.2 计算排架时,多台吊车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标准值,应乘以表5.2.2 中规定的折减系数。

  

   注:对于多层吊车的单跨或多跨厂房,计算排架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及荷载的折减系数,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5.3 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5.3.1 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及工作级别A1~A5 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1.05;对工作级别为A6~A8 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他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1。

  5.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5.4.1 中的规定采用。

  

   5.4.2 厂房排架设计时,在荷载准永久组合中不考虑吊车荷载。但在吊车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吊车荷载的准永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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