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标准化试卷(六)-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00:21: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申论标准化试卷(六)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资料
材料1
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承担责任。违章行人因此受到保护,但责任大小如何分担,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2004年5月9日,司机刘寰驾驶奥拓车在北京南二环路上撞死了横穿马路的行人曹志秀。当时,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道时,适逢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倒在小客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以下简称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刘寰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力,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责任。曹志秀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9618元,精神损失费5万,这起案件是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因此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今天,北京市宣武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司机和死者各负5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曹志秀在出行时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引发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机动车司机刘寰发现曹志秀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情况,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幸欢ㄔ鹑巍8莶苤拘恪⒘蹂驹诮煌ㄊ鹿手械墓恚涠擞Τ械J鹿实耐仍鹑巍7ㄔ号芯隽蹂九獬ニ勒卟苤拘愕募沂舾飨钏鹗Х压布?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664元。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材料2
2004年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在听证会前进行的6天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人大意见征集组共接受市民电话、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总计8855件次。在各类意见中,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热度最高。90%以上的参与者对此发表了意见,100%的机动车驾驶人表示反对这一规定。
《征集意见稿》第69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条的框架所制定的。
这条规定不仅引发了反对声,甚至激起了很强的民间情绪。归结起来,有以下5种理由: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制度造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机动车方没有违章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认为立法“以人为本”,不仅仅是以机动车、行人为本;认为所谓“强者”和“弱者”是可以发生转化的,甚至根本不应有“强”、“弱”之分;认为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只应承担补偿性的道德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显然,公众思想与法律制定者的理念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表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负全责,这里有公众对新法的误读。其实,“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负责”有很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制定了很多法律责任上的限定,能够对机动车和行人过失举证的机动车方可减责和免责。与此前的法规相比,新交法的确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他说,如果具体到某个因行人违章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以责论处”的思路,他的家人不会得到丝毫赔偿。难道,一个活生生的人为生活中这样一种过失白白付出生命的代价就是公平的吗?
段里仁说,“10年的立法过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它将成为中国减少交通事故、改变安全观念的一个分水岭”。
他认为,在交通的世界里,在高速物体的激流中,行人是绝对的弱者,机动车显然比行人更具强势。国外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交通弱者的概念,并写进了交通法规,而我国比外国落后40年,人们的思想一下子很难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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