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2008级全日制法律硕士招生说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1 11:29: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国家英语四级证书,复试时需要加试两门法律专业课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3.我校2008年不接收大专毕业学历的考生。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原毕业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以下13个专业毕业的考生不能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二、考试科目
①101政治
②201英语
③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
④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以上考试科目设置以教育部正式公布为准。
参考资料:政治、英语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请参考教育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为全国联考科目,请参考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编写的最新考试-大纲。

三、复试
我校将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英语水平、逻辑推理、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人数原则上为招生规模的120%。

四、录取
1.拟录取名单由法学院确定,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公布确定正式名单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2.录取类别为自筹资金培养(培养费由本人负担,毕业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择业)、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两种,均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自筹资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

五、培养
1.学制三年,只招收全日制生。
2.为了使学生能主动灵活地安排学习进度,按学校规定,实行学分制。学生培养须按照2008级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和法学院的教学计划执行。
3.专业教学内容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实际应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教学中采用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方法。

六、培养费收费标准
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2008级全日制法律硕士学制内收费人民币四万捌仟圆整(48,000元)(含答辩费)。上述费用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协议书分次缴纳,具体缴纳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在学校财务处查询《上海交通大学教育收费公示表》http://www.jdcw.sjtu.edu.cn/。

七、待遇     
1.奖学金。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可以参加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具体办法可以参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请评审条例》执行。
2.研究生“三助” 。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三助”岗位安排。
3.火车乘车优惠卡
家住外地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可办理火车优惠卡,名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认定,
费用由法学院承担。
4.住宿安排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的住宿安排,按照学校有关住宿的标准实行,住宿费用由学生本人自
行解决。
5.节日加餐等
节假日加餐、毕业会餐、校庆加餐按照学校统一标准,所需费用由法学院承担。
6.学生证、图书卡、校园卡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的学生证、图书卡、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法学院承担。
7.“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的评优纳入学校的总体安排和统一管理,奖励费用由法学院承担。
8.医疗
医疗由法学院从所收的培养费中,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向学校统一支付,学生就医时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医疗保健管理细则》规定的办法执行。
9.保险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组织学生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的若干规定》,本着学生自
愿投保的原则,鼓励学生参加研究生团体系列保险。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依据“谁
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理赔全部归投保学生本人。学指委下属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为负责单位。
10.党团组织关系和组织生活
全日制法律硕士生要按照学校有关组织管理规定将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参加正常的党团组织生活;党团建设工作参照全日制研究生方式统一管理。
11.档案、户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号文件]
精神,学生档案由校人事处统一免费管理。毕业时学生档案由人事处统一寄出;户籍管
理由交大派出所统一管理。
12、其它
(1)特困学生贷款:全日制法律硕士生贷款一律采取一般商业性贷款的形式,由学生自行向银行申请,不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2)就业:全日制法律硕士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就业工作
管理办法》,由校学生就业服务和职业发展中心统一管理。
(3)在校期间的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工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法律硕
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定》执行

八、生效与解释   
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说明不一致之处,以本说明为准。本说明解释权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具体行使。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网址:http://law.sjtu.edu.cn/
电话:(021)34204983 联系人:章老师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法学院大楼南205室 邮编:2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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