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会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1:34: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本题考核适用民事代理的情形。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产生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种活动,但不是民法上规定的代理。本题的A项没有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B项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C项并不是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2.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继承人不愿成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3.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合伙人以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出资的,不用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B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界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

5.B

【解析】本题考核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董事A在该次会议上曾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表示了异议,但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记录,仍应承担责任;G因故未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则不承担责任。

6.A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24%,其出资的现金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7.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A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对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0.B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的代销和包销的期限。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11.D

【解析】本题考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情形。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C

【解析】本题考核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用。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的合同因约定货到时付款,双方应同时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13.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承担。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另外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14.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15.A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6.D

【解析】本题考核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规定,仓储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17.A

【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方式下赔偿金的计算。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中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本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即4月11日~13日。乙的逾期付款天数为4月14日~23日,共计10天,因此应当支付赔偿金:20000×0.05%×10=100元。

18.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9.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的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

20.A

【解析】本题考核不能成为专利申请人的情形。A 选项所述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根据规定,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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