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连载(2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5 13:04: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丁占林介绍贿赂、诈骗案

一、首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089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介绍贿赂、伪证。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吴春妹。

被告人:丁占林,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中慧宏筑装饰集团法定代表人,于2000年7月24日被逮捕,2001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羁押。

辩护人:李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天民;代理审判员王万铁、周建忠。

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1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1、介绍贿赂罪。被告人丁占林于1997年6月间,受原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予飞的请托,通过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张连成的帮助,使曹予飞逃避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查处。此间,被告人丁占林按照曹予飞的旨意,将曹予飞为此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二万元转交给张连成。2、伪证罪。被告人丁占林于1998年8月间,明知原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予飞因涉嫌诈骗罪被司法机关审查,而故意作虚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将曹予飞逃跑前给予其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一百万元谎称为借款,并隐匿和擅自使用该笔赃款,使此款至今无法追回。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张华民、刘恩志、王新华、刘文圻的证言,案犯曹予飞、龚聪颖、张连成的供述,抓获经过,裁定书、被告人丁占林的供述及收条、借据、付款凭证、转帐支票存根、张连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丁占林目无国法,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伪证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占林辩称,其只是介绍曹予飞、龚聪颖向张连成进行咨询,行贿款是朱海燕交给张连成的; 其从公安局经侦处取回的100万元是曹予飞还的欠款。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丁占林所犯介绍贿赂罪、伪证罪不持异议;但丁占林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丁占林在介绍贿赂中只是出于帮忙的目的;在伪证一案中,可能曹予飞欠丁占林的钱或人情,100万元是曹予飞主动多给丁占林的;丁占林认罪服法。综上,建议对丁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占林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其它证据。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一)1997年6月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对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东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查处过程中,被告人丁占林受新亚东公司董事长曹予飞(别名倪文亮、麦克,已判刑)的请托,通过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张连成(已判刑)帮助疏通关系,使曹予飞逃避了市工商局对新亚东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查处。为此,被告人丁占林替曹予飞转交给张连成贿赂款人民币20 000元。由于被告人丁占林促成曹予飞向张连成的贿赂行为,导致未能及时查处曹予飞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曹予飞、龚聪颖、张连成的供述,分别证明1997年6月间,新亚东公司被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查处,曹予飞、龚聪颖找丁占林帮助疏通关系,丁占林让曹予飞准备2万元现金打点工商局的张连成处长。在曹予飞、龚聪颖到市工商局接受查处时,丁占林单独在张连成的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放到张连成的抽屉里。第二天,曹予飞、龚聪颖宴请张连成、丁占林。

2、市工商局干部张华民、刘恩志的证言,主要证明1997年6月份,刘恩志让张华民去配合公安局同志查处新亚东公司的非法经营问题,张华民和市公安局的同志在工商局一起对曹予飞进行调查并作了谈话笔录。

3、张连成的身份材料、市工商局职务任免通知,证明1997年6月间,张连成担任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佐证丁占林促成的贿赂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被告人丁占林的供述,证明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

(二)1998年七八月间,在公安机关追缴“新国大”集资诈骗案主犯曹予飞在潜逃前送给被告人丁占林100万元赃款的过程中,被告人丁占林谎称此款系曹予飞返还的欠款,并伪造借据,骗取公安机关已控制的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供其使用,此款至今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干警王新华的证言,证明“新国大”案发后,市局经侦处在查“新国大”的帐时,发现1998年7月底有100万人民币从“新国大”的帐上划到丁占林的中慧宏筑装饰公司帐上。当时为了保证这笔款不被转走,经侦处暂扣了中慧宏筑公司的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和一张空白支票,给负责接待的人写了收条。

2、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干警刘文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的证言,证明1998年8月4日“新国大”案发后,发现新国大给了中慧宏筑装饰公司法人代表丁占林100万元人民币,干警王新华将所扣押的中慧宏筑公司的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和一张空白支票交给了刘文圻。数天后,丁占林找到刘文圻,称该款系曹予飞还的装修费,并提供了曹予飞写的借据复印件,又称现在公司签合同须用印章,要求发还印章。刘文圻作了调查笔录,并让丁占林写了一份保证(内容大意为“保证不动用该款,等公安局查清后处理”),后将印章、支票发还给丁占林。在1998年9月抓获曹予飞后,经侦处对所有涉案公司帐户进行冻结时,发现丁占林已将该款划出。

3、曹予飞、龚聪颖的供述,证明 1998年7月,在曹予飞、龚聪颖逃跑前,丁占林提出资金周转困难,向曹予飞借钱,曹予飞让龚聪颖给了丁占林一张面值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支票;还证实曹予飞给丁占林的装修费用比市价还高,根本不欠丁占林的装修费,而丁占林经常向曹予飞借钱;曹予飞同时证明丁占林给公安机关的借条是假的。

4、特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明“新国大”案于1998年8月4日立案侦查。

5、付款凭证、转帐支票存根、进帐单,证明丁占林于1998年7月31日经龚聪颖从“新国大”拿走100万元转帐支票,并将该款划入北京中慧宏筑装饰集团帐上。

6、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王新华给丁占林写的收条,证明1998年8月4日扣押北京中慧宏筑装饰集团财务专用章1枚、丁占林的人名章1枚、转帐支票1张,同年8月31日丁占林将以上物品领走。

7、丁占林给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写的收条,证明丁于1998年8月31日收到发还的财务专用章1枚、丁占林的人名章1枚、转帐支票1张(帐面余额约95万元),并保证暂不使用该款,听候公安局调查。

8、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干警刘文圻在1998年8月29 日向丁占林询问时所作的笔录,证明丁占林谎称,曹予飞在逃跑前给其100万元是因为曹欠北京中慧宏筑装饰集团为曹在宵云路办公地点进行装修的费用。

9、丁占林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伪造借据,内容大意是1997年11月倪文亮欠丁占林装修费及人民币借款合计100万元。

1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北京市商业银行出具的分户帐、汇票委托书,证明1998年9月4日从北京中慧宏筑装饰集团帐上汇往徐州市20万元(用于支付劳务费),1998年9月18日汇往昆明56万元(用于还款),2000年1月24日清户。

11、支出凭单、借条,证明丁占林自1997年7月至1998年7月每月从“新国大”领取劳务费2万元,1998年3月30日丁占林向曹予飞借款2万元。

12、被告人丁占林的供述,证实其伪造借据、谎称100万元是曹予飞所还欠款,是为了骗取公安人员的信任,将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涉案赃款据为己有。

四、判案理由



相关文章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继承规定
刑事案例连载(24)
刑事案例连载(23)
刑事案例连载(22)
刑事案例连载(21)
成功考研必备的五种心态
扬州大学同宿舍5人全部考研成功
沈阳医学院同寝室四名女孩全部考上研究生
女孩以三个第一考研成绩被学校录取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