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相关知识消防管理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8 11:53: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1.目的
规定各项消防管理要求,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过程。
3.责任人
安全部、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2防火安全职责
4.2.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尽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2.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4.2.3.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2.3.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2.3.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2.3.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2.4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4.2.4.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4.2.4.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4.2.4.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2.4.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2.5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2.6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4.3消防管理
4.3.1消防设施
4.3.1.1公司内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公司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它简易灭火器。
4.3.1.2公司内应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及水栓。
4.3.1.3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卫科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
4.3.1.4每季度检验一次,干粉三年换一次,其它随用随灌,保持完整好用。
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4.3.1.5凡是专用消防龙头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4.3.1.6消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否则按《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处理,并照价赔偿。
4.3.2灭火器管理制度
4.3.2.1灭火器的配置与灌装
a) 安全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国家标准定量配置合格灭火器,使用后的灭火器须到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灌装。
b) 安全部对全公司所使用的灭火器统计,在《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中做好记录,并对每一只在用灭火器进行挂牌标识。
4.3.2.2灭火器的储存
a) 各使用部门配置的灭火器须有灭火器存放装置,且有保护装置,应标识清楚,便于取用。
b) 公司备用的灭火器储存于消防室中,须做到防潮、防雨、防爆,并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压力表,若指针在红线区,应作重新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3灭火器的使用
a) 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灭火器的,应按《安全生产手册》规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非必要情况,优先选用干粉灭火器,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b) 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蓝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部安全主管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4灭火器的报废
a) 各部安全主管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
b) 灭火器的报废送专业部门处理。
4.3.2.5员工培训
a) 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
b) 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4.3.3检查巡逻制度
4.3.3.1每月保卫科协同公司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制度、工艺、设备、环境条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危险品存放与管理,静电接地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逐级解决。
4.3.3.2保卫科每天下车间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3.3.3各岗位交接班时即交生产,又交防火安全,接班后要检查安全、设备、电器开关和消防器材,有问题迅速处理。
4.3.4宣传教育制度
4.3.4.1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防火知识技能应包括在全面教育和培训之中,防火知识考核成绩,应作为转正、定级依据。
4.3.4.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义务消防队机动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训练,协同安全部门对全公司职工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培训。
4.3.4.3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3.4.4搞好宣传工作,每周出一期宣传板报,努力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形成一种“人人讲防火,处处讲防火”的良好风气。
4.3.5火警、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4.3.5.1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镇火警电话6651119)
4.3.5.2不得误报、谎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4.3.5.3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全公司职工要全力以赴,听从指挥,奋勇扑救。
4.3.5.4火灾扑救后,保卫部门应立即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保护好现场。
4.3.5.5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均由保卫部门主管。
4.3.5.6发生火警、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工艺设备、生产、管理等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4.3.5.7全公司职工都有向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的义务,不得拒绝、阻挠、刁难,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
4.3.5.8找出根本原因后,要三不放过追查责任,制订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4.3.5.9由安全部负责调查和处理结果呈报上级机关。
4.3.5.10对全公司职工要进行事故教训教育,杜绝后患。
4.3.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规定:
4.3.6.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报经市消防科大队审核批准。
4.3.6.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4.3.6.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市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3.6.4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须经市消防大队批准。
4.3.6.5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必须对研制的每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3.6.6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按国家标准或专门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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