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5 12: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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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7年第67号),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7年9月15日、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 报名时间、提交的材料、地点和方式

  (一)北京地区报名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阶段:2007年6月7日09:00—7月19日24:00。

  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全部实行网上预报名(港澳考生除外),报名人员登录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网站(网址:www.bjsk.com.cn)进行信息填报。

  2、现场报名阶段:2007年7月4日—7月20日,每天08:30—11:30,13:0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报名费: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指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京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京报名。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5、报名费人民币220元。

  (三)报名地点:北京市司法局一楼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四)报名须本人前来,不得代报。(2006年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成绩未通过,2007年仍在北京地区报名,并选择快捷通道方式报名的人员除外。具体内容详见www.bjsk.com.cn《北京地区司法考试报名快捷通道介绍》)。

  三、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四、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2007年在北京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人员直接到报名现场(北京市司法局)报名。具体报名条件、需提交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及《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办理。

  北京市司法局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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