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5 13:11: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课堂练习】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
A.出票人签章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人的注册资本 D.收款人的账号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本票应记载的事项。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第二,见票即付。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课堂练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票应记载的事项。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五)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往往是客观题的考点,通过对比可以加强记忆。

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1)表明“X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本票收款人名称。(1)付款地;(2)出票地。
支票付款人名称。

支票的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六)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
适用出票地法律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
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课堂练习】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票据付款行为适用的法律是( )。
A.出票地法律 B.出票人本国法律 C.付款人本国法律 D.行为地法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票据法》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课堂练习】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时请甲企业和乙企业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金额变成300万元,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写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C行使追索权,C可否拒绝承担责任?
(5)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6)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出纳个人的酒醉行为造成的,以出纳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7)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包括审查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追索金额包括三部分: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其责任由票据变造人C承担。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C应为变造的文义负责。
(4)C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因为C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的,如其后手背书转让,C对其直接被背书人D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责任。
(5)A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6)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不能成立。虽然出纳的出票行为无效,但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
(7)不影响。因为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录与否,不影响背书效力,只要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名称两项绝对记载事项齐全,则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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