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地点选择注意事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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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ce of Delivery-----------交货地点的填写交货地点为本地运费的截止地,联合运输的终结点.如为港至港运输,此栏填目的港.如为联合运输,本栏填最终将货物交与收货人的地点(城市)名称。

除了FOB术语外,目的港不能打统称(言外之意是FOB条件下,是可以的),如EMP.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Negoya/Kobe/Yokohama”,此种表示为卖方选港,制单时根据实际只打一个即可.当若来证规定”Option Negoya/Kobe/Yokohama”,此种表示买方选港,制单时要照打.如证中规定某港口,同时又规定了具体的卸货码头,如”Butterworth/Georgetown/Penang”, Butterworth和Georgetown都是槟城的不同的卸货码头,制单时要照打.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处有”Free zone””Free port”,制单时要照打.买方可凭此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如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R价格条件下,不能照打,只能在其它空白处加注.如证中规定目的港为某港口,如Victoria,价格条件为CFR Victoria,后价格条件改为CFR Boston,而目的港未提,则目的港可视作相应修改;如证中有OCP(Overland Common Point)条款,如:”SanFransisco OCP Chicago”,应照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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