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全部损失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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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协议全损和部分全损。

①实际全损
  又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完全灭失。构成海上保险标的实际全损的条件有下列四种:

  1)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船舶因恶劣气候或遭受碰撞而沉入海底,无法打捞修复;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或被海上溶解等。但是,如果船舶在碰撞后沉没,随后又很快被打捞上来,不能列入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必须是保险标的物在实体上的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例如,水泥经海水浸泡变成硬块,已失去原有的用途;船舶触礁后,在海浪的作用下,使其支离破碎不成船形。尽管这些标的物的实体还存在,但已无法表现出原来投保时的性质或属性.换言之,保险标的物的商业属性已完全丧失,无法再按原物出售。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例如,船舶被海盗劫走等。在此种情况下,虽然保险标的物实际上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经被剥夺了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无法恢复。

  4)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仍无间讯。所谓失踪“一定时期”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后,失踪的船舶又找到了,被保险人应退还赔款。

②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遭遇保险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损毁或变质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恢复、修复该标的物或运送货物到达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估计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物可以被视为推定全损的情况有:
  1)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中遭遇保险危险之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一艘载货船在一个偏僻的海域内搁浅,而且又正碰上台风来临,不便于其他船舶前来救助。虽然搁浅时船货并没有完全灭失,但如不及时对其进行救助,船货的完全灭失将是无法避免的。

  2)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危险之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花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标的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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