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5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5 13:21: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十一、关于侵权行为中的教唆问题

在侵权行为中,①成年人教唆成年人构成共同侵权;②成年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也构成共同侵权,但教唆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③成年人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单独侵权,由教唆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中的疑点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教唆,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共同侵权,而由行为实施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缺乏意思能力,不存在教唆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构成共同侵权,但是行为实施人的监护人负主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较多采用第二种观点。

二十二、共同危险问题

前面已经讲过,共同危险针对的是现实的危险。那么潜在的危险是不是共同危险?这里有个例题。
例:2001年5月11日凌晨约1时40分,重庆市民某甲与朋友老李在街上谈事情,突然,某甲被从空中坠落的一只烟灰缸砸中头部而栽倒在地。经医院的精心治疗,某甲在昏迷7天后终于睁开双眼。某甲在花去医药费9万元后回家。他的伤情虽已得到控制,但却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某甲的家人事后对烟灰缸的所有人调查无果,而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认烟灰缸所有人。据查出事地点中的两幢居民楼中某乙、某丙等22名住户有扔烟灰缸的嫌疑。某甲因此共损失17万元(包括医疗费9万元)。这些住户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的核心在于住户的行为是否存在共同危险。一种观点认为:本题中,住户的行为不存在共同危险,因为共同危险必须是现实危险。住户在自己家中使用烟灰缸的行为不存在共同危险,所以住户不应当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家中有烟灰缸,就有扔烟灰缸致某甲损害的嫌疑,故应共同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采用的是潜在的危险构成共同危险,这种观点在现实中,有一种“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嫌疑。所以还是应当坚持现实的危险才能构成共同危险。(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二十三、添附与侵权的问题

添附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它的功能在于确定所有权的归属,侵权在于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的目的在于教化侵权行为人和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在实务中如何区分添附和侵权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侵权和添附严格区分开来,其区分标准是:添附是误将他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而进行添附形成的添附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维护财产的价值出发,来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侵权是指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对其进行加工、改造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特别尊重被侵权人的意愿来处理纠纷,以达到惩罚侵权人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两个人的财产形成不可分离的财产,就构成添附的问题,而不问其原因,应从维护财产的价值出发来处理纠纷。目前学界采用第一种观点,在实务中,违章建筑、在承包的土地上建坟、盗窃他人的木料加盖房屋等类似行为均不按添附处理,而按侵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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