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综合辅导:国际货运代理知识(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5 13:30: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7.有关责任保证
  7.1在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行事时,如因客户违反义务、或客户提供的资料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模糊不清、或客户与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罚款及开支),客户必须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向公司作出赔偿,直到公司免受损失。
  7.2公司向客户发出的任何意见和资料,只对客户负责。如任何其他人依赖此文件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索赔、责任,客户有义务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7.3客户承诺,根据法律和本交易条件对公司适用的任何除外责任、责任限制等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分代理人等。
  7.4对于超越本交易条件规定的公司所需承担责任的一切索赔、费用,客户应向公司作出赔偿并使得公司免受损失。
  7.5针对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向公司作出赔偿以使公司免受损失,并提供因此索赔公司所要求的担保。
  7.6在公司同意接受危险品运输后,公司单方面认为该危险品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时,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规定的限制,载运或卸下该货物可能导致其自身或其他财产或他人被扣留时,公司可以不经通知将货物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一切费用由客户或货主承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7.7由客户、货主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运输开始前、运输过程中或运输完成后的损失、污染、玷污、延误或滞期,或公司或他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船舶的损失,客户均应负责赔偿。

8.费用
  8.1公司有权选择以价值或重量或体积来计算收费。公司可应客户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费计算方法的详细情况。
  8.2客户应按期以现金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各种公司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延付。
  8.3当公司按指示向客户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费用时,如果收取遇到困难,客户应立即无条件支付该笔费用。
  8.4公司有权对拖欠款项按照每天万分之四收取利息,自应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款项时止。
  8.5公司报价一经客户接受即生效。如遇外汇、运费、保险等国家政策和市场费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与客户协商修改报价或收费。
  8.6客户未付清公司的费收情况下,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收到的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如客户在得到货物或单证留置通知28天内仍不付款,或当货物为易腐烂物品时,公司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合理时间内仍不付款,公司有权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处置,以补偿欠费和处置费用。

9.公司免责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客户或其代理的行为或疏忽;
 9.2遵循客户的指示;
  9.3货物包装或标识不良;
  9.4客户或其代表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
  9.5货物固有的缺陷;
  9.6罢工、动乱、禁运等;
  9.7公司通过谨慎处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10.责任限制
  10.1 除法律法规和本交易条件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由于过失或过错或其他原因,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下并以较低者为准:
(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的价值;
(2)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个特别提款权(SDR)计算(注:SDR之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10.2 因货物延迟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交易条件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公司对延迟货物所收取的运费。
 10.3货物价值指货物在公司开始掌管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如果已付)和运费的总和。赔付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
  10.4公司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值声明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可向公司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约定价值。

11.通知
  11.1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被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接受货物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列明此种损失的基本情况,否则此种交付是表明货物在良好状态下运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证据。如果损失不明显,也应于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如未提交书面通知,此种交付同样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即说明运输货物的完好。
  11.2其他非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索赔应自客户知道或应当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连续14天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客户对权利的放弃。除非客户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出并在阻碍消失后立即提出了索赔。

12.保险
 除非公司接受了客户的明确指示,公司不会安排投保。所有经公司安排的保险,均须受承保的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保险单所载的免责条款和通常的限制。公司并无任何责任为每项运输安排独立投保。倘若有关承保人基于任何原因对其责任产生争议,则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偿,而公司对此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有关保险单的保费与公司收取的保费或客户付给公司的保费并不相同。在公司同意安排保险的情况下,公司纯粹以客户代理人身份努力安排有关投保,但公司并不保证或承诺任何有关保险将被有关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接受。

13.时效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客户已经向公司按本交易条件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 个月,免除所有责任。

1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交易条件的解释和因公司服务或与公司服务有关的任何索赔和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
  14.2凡因本交易条件产生的或与本交易条件相关的任何争议以及因公司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注: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时应任选14.1或14.2其中之一,不可同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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