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听证制度的确定与完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6 11: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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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如英国1968年的《城市乡规划法,德国1997年的《建设法典》,1992日本的《都市计画法》,都有大量关于规划制定程序的规定。参见吴志强。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国际比较研究 .国外城市规划,2000,(1 )。

⑤根据《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享有规划编制权、审批权、修改权以外,还拥有下列权限:建设项目立项参与权、用调整权、建设用地审批权,建设工程审批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复议权。

⑥仅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9 条中提及:“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⑦因为规划的制定在我国相当于行政立法,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前所述,在国外,对规划制定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过,出于对行政机关计划裁量权的尊重,司法直接质疑规划方案本身的可能性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滥用规划行政权的行为束手无策,事实上,行政机关制定规划必须遵循严密的程序规定,法院也有权对规划行政部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编制规划作出裁决,这些都能有效地限制规划制定中的随意性。

⑧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 .法学评论,2002,(2 )。

⑨在我国,规划听证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见诸报道的只有一例。在深圳市南坪快速路的规划中,市规划局和丰泽湖的业主们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持下,就南坪路丰泽湖段线位优选方案举行听证会。尽管这次听证会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形式上的意义远远大过实质意义。而且深圳市人大将这次听证会定义为“特殊情况”,这就意味着,通过听证会解决此类问题还没有形成一项制度。但无论如何,以听证会的形式解决规划纠纷,在我国规划史上无疑是一次突破与创新。参见曹筠武。一条路拦住丰泽湖[N」。南方周未,2004—07—22. ⑩梁鹤年。公众(市民)参与:北美的经验与教训 .城市规划,1999,(5 )。

⑧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评析,海峡两岸1999年9 月行政法研讨会(西安)提交论文。转引自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J].行政法学研究,2001,(1 )。

城市规划听证制度的确定与完善叶忠元木听证制度是公民参与规划、执行法律、与政府沟通信息的有效手段。当前规划听证制度刚刚起步,应进一步规范程序,增加透明度,扩大适用范围,提高可操作性,以使其成为规划部门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

城市规划听证的目标城市规划管理中,实施听证的目标很多,略作梳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执行法律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了应当听证的三类许可事项:(1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t (2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从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看,当前有明确依据的许可事项有建设项目选址等“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格许可、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及注册登记许可6 项。其中,“一书两证”属于依法实施听证的许可事项范围。

2.获取和给予市民规划相关信息。例如,听取市民对法定图则编制、用地规划调整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规划。

3.改进规划管理公共政策、促进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公众利益。

例如,举行听证听取市民对某重要地段规划管理的意见等。

4.调解争议,寻求解决问题的合作方案。例如,规划行政执法中涉及邻里关系的听证。

目前,是否选择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往往由规划部门自己判断,这些判断更多的是出于法律、法规中具有明确规定的要求组织听证的方面,例如,规划许可变更、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处罚等。

二、实施听证存在的问题随着规划听证的发展,听证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但同时也暴露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听证缺少鉴定事实的程序听证一般没有安排反驳和鉴别所提供事实信息真假的程序,所采用的证据往往由于没有机会进行深入的调查,市民往往只看到事情的表面现象而可能被误导。

2.听证意见可能不能代表大多数公众的意见比如说,对于一个规划变更的行为,反对者会更积极参加听证,而支持者则相对消极。除非精心组织,不然他们会放弃听证的机会,听任反对者表达不同意见。同时,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成为操纵听证的团体。对于听证会上多数人认为不应许可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听证的诸多要件界定不明确关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因许可与申请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人。但由于“重大利益”

所指不明,造成听证对象——利害关系人范围界定存在一定困难。例如,规划选址红线内的居民面临着搬迁,不仅直接关系其财产权、居住权,也涉及其购物、就业、就学等相关利益,显然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对于规划红线外围周边的居民,新建筑物可能会影响其固有的生活环境,也可能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而认为自己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应享有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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